安徽保姆 周岱兰在沪打工时坠楼受伤的工伤保险困境,戳中了中国家政 服务业亟待明确的若干重要法律关系,引发了相关的商业保险新险种。从7月1日起,上海将推出家政 服务综合保险,雇主购买年保费30元,家政 服务员若在服务中发生意外事故,最高可获赔10万元。这一看似可以促使家政 服务业走出意外事故困扰的新举措,要真正落实,其实还有很多亟待解决的法律问题。
一、谁是雇主?家政 服务面对的角色困境
上海即将实行的家政 服务综合保险是非强制的商业保险,由雇主购买。然而,到底谁是俗称为“保姆 ”的家政 服务员的雇主?看似同样给居民家庭提供服务的保姆 们,却面临着似是而非的不同雇主。而不同的雇佣劳动关系,将产生不同的权利、义务关系。
对于那些通过亲朋好友或者中介公司介绍后自雇保姆 的人来说,他们既是保姆 们提供的家庭服务的消费者,也是保姆 的雇主,无论是否有书面合同,与保姆 之间都形成雇佣劳动关系,按双方的约定向保姆 支付工资,对保姆 的服务提出要求,对保姆 的工作和日常生活进行管理,并承担法律规定的雇主义务和双方约定的义务。如果因管理不善发生意外事故,他们就须为自己的主观过错承担法律责任。
对于那些与家政 服务公司签订服务合同后,由家政 公司派员承担家务劳动的消费者来说,他们与家政 公司形成的是花钱买劳务的关系,保姆 是家政 公司的员工,依公司和消费者约定提供上门劳务服务。劳动场所虽然不在家政 公司,并不由此改变保姆 们与家政 公司的劳动合同关系。在这种情况下,家政 公司应当与保姆 签订劳动合同,为之缴纳社会保险、工伤保险费,履行企业雇主对员工的审查、培训、考核、调动、使用等管理权利和义务,从消费者支付的报酬中提取必要的管理费,并为保姆 发工资。如果保姆 不慎发生意外事故,家政 公司将要承担雇主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。
由于家庭自请自聘保姆 不受《劳动法》约束,而法律、行政法规尚缺乏对家政 服务的规范,保姆 与家庭和个人雇主之间的关系只能按彼此约定来调整,这显然不利于维护各自的权益。
二、中介人还是经营者?家政 公司的职能困境
6月23日新华网报道了广州一家家政 公司走马灯似地频频给保姆 换雇主、以骗取高额中介费的黑幕。这促使人们在选择保姆 公司及其服务时,一定要弄清对方的性质、实力、诚信度,关注与家政 公司合同的性质,在对方提供的到底是中介还是劳务承包服务问题上不容含糊。
近年来,保姆 市场发展迅速,深圳、大连等地出现有大学学历甚至硕士学位的高级保姆 、特级保姆 ;一些地方的家政 公司、家政 学校还积极注册诸如“米脂婆姨”、“川妹子”等服务商标,打造服务品牌;还有的家政 公司传出已向国外提供保姆 服务的新闻,雄心勃勃要挑战国际上知名的“菲佣”服务。然而,如果透过这种种浮华,就会发现多数家政 服务企业的品牌意识并未走出职能误区——普遍迷恋劳务中介,而无心、无力组织、管理起相对稳定、具有规范化标准服务水准的保姆 队伍。服务商标的注册,更多是地方政府的意志和行为,还没有形成企业自觉的意识和市场行为。
而社会对家政 服务的庞大需求,越来越注重服务的诚信、优质化,这不仅是对保姆 自身业务能力的要求,更是对家政 公司资质、诚信度和职能的要求,意味着公司和家政 服务员之间须订立劳动合同,建立聘用关系,即创建“员工制家政 公司”。家庭和个人消费者不再和保姆 个人建立雇佣劳动关系,而是面对家政 公司。不合要求的保姆 可以更换,直到基本满意。而无法保证质量的保姆 中介服务则受到普遍的冷淡与厌烦。
三、法制化还是无序化?家政 公司亟待规范
保姆 坠楼的悲剧一再上演,却又无法享受工伤保险,困扰着数百万保姆 大军;保姆 失职、偷窃,造成服务对象家庭成员人身、财产严重损失,成为许多家庭挥之不去的噩梦。家政 服务市场的种种困惑,缘于这一市场总体上的无法可依。《深圳经济特区家庭服务业条例》这一地方法规,正是在这种背景下于2001年3月诞生的。
这一条例的基本要点,是规范家庭服务业经营者、消费者、服务人员三者的权利义务关系。鼓励经营者以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、合伙企业、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等形式从事家庭服务业;经营者应依法与家庭服务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,并在合同中约定家庭服务人员的劳动待遇及工资支付方式,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;经营者应直接与家庭服务消费者建立服务关系,签订家庭服务合同,指派服务人员向消费者提供服务。
5月29日,新华社报道了“深圳出现首批‘员工制保姆 ’ 保姆 也领工资单”的新闻。员工制保姆 ,是家政 服务市场法制化的必然产物,是提升家政 服务企业经营管理水平、品牌形象的必由之路。
然而,目前毕竟还没有一部全国性的家政 服务规章,距这方面的行政法规和法律当然就更远些。这与依法治国、建立完善的家政 服务市场的目标是很不相称的,亟待立法机关重视。